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
來源:未知 日期:2018-04-18 點擊: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為貫徹落實《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就業推動全民創業工作的意見》(鄭發[2009]9號)精神,建立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或園區(以下簡稱創業孵化基地),積極為自主創業者提供創業場地和創業服務,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類型和標準
創業孵化基地分為工業加工型、市場型、樓宇型和門面型4種類型。
1、工業加工型孵化基地:根據當地實際,新建、利用較大規模舊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類園區中建設的,以培育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小企業為主、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場所。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或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10家以上,安排就業200人以上。
2、市場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相對專業化,各攤位相對獨立,有專門的市場管理小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對外經營、商品買賣等創業項目。入駐經營實體50家以上,安排就業200人以上。
3、樓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是多層寫字樓,總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有獨立辦公室,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生產、代理、經銷等創業項目。入駐經營實體20家,安排就業50人以上。
4、門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費者、地理位置相對適宜,至少由20個獨立門面集中組成,每個門面不少于6平方米,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經營、銷售、服務類等創業項目。安排就業30人以上。
二、認定范圍
1、市直、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建立的創業孵化示范基地。
2、社會力量新建的創業孵化基地。
3、整合社會資源形成的創業孵化基地。(指利用轄區內現有的成片商鋪、商務用房或專業市場,通過市場化運作,形成的創業孵化基地。)
三、認定條件
1、申報的創業孵化基地必須符合各類型基地的標準。
2、吸納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畢業兩年內的大中專生、到基層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返鄉創業農民工、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八類人員創業比例占基地創業人員總數的40%以上。
四、申報認定程序
1、市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建立的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由市創業指導中心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認定后,報市財政局備案。市直社會力量新建或整合社會資源形成的創業孵化基地,由社會法人單位提出申請,市創業指導中心初審,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由市創業指導中心授予“XXX創業孵化基地”或“XXX創業孵化園區”牌匾,報市財政局備案。
2、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建立的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由創業指導機構提出申請,社會力量新建或整合社會資源形成的創業孵化基地,由社會法人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經市創業指導中心復核后,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授予“XXX創業孵化基地”或“XXX創業孵化園區”牌匾,報縣(市)區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市直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申報,須填寫《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情況統計及認定表》(附件一)和《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入孵實體情況登記表》(附件六)。
縣(市)區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申報,須填寫《鄭州市____縣(市)區創業孵化基地情況統計及認定表》(附件二)和《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入孵實體情況登記表》(附件六)。
五、組織管理
縣(市)區要依托現有的勞動保障培訓就業指導中心(或就業訓練中心)成立創業指導中心,在負責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工作的同時,負責對本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鄭州市創業指導中心負責對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和對縣(市)區創業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基地要建立創業服務辦公室,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管理基地日常業務。
六、補貼政策
1、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建立的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其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經費等,由同級財政部門從創業專項資金中予以補貼。
2、對社會力量新建和整合社會資源形成的創業孵化基地,當地創業專項資金對入孵基地創業人員給予場地、房租補貼。入駐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畢業兩年內大中專生等八類人員,在享受我市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享受場地、房租補貼:月租在300元以下的,每月補貼80%;月租在300元至500元的,每月補貼70%;月租在500元以上的,補貼60%;最高每月補貼500元。縣(市)區創業孵化基地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房租補貼標準。
3、鼓勵基地市場主體與社會金融機構合作,為基地入孵實體提供減免貸款利息的融資服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定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從創業專項資金中給予銀行貼息補貼。
市直創業孵化基地申請補貼,須每季度末填寫《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審批表》(附件三),縣(市)區填寫《鄭州市____縣(市)區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審批表》(附件四),同時各級創業孵化基地須報送《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配套服務情況匯總表》(附件五)和《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入孵實體情況登記表》(附件六),并附補貼申請、創業孵化基地中創業人員的營業執照、登記失業證明、身份證、租房合同、租金繳納憑證、貸款貼息證明等原始資料及復印件。
市直創業孵化基地補貼,經市創業指導中心初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給予補貼。縣(市)區創業孵化基地補貼,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創業指導機構初審,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創業指導中心復核后,報當地財政部門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撥付至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創業指導機構賬戶后,由創業指導機構直接撥付給入孵商戶。
七、配套服務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創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基地開展對入孵商戶的創業指導等配套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在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可提供以下創業服務:①提供創業咨詢和企業診斷;②提供創業培訓;③推介創業項目;④幫助開業登記;⑤安排創業實習;⑥提供其他創業指導服務。各縣(市)區每季末上報《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配套服務情況匯總表》(附件五),報至鄭州市創業指導中心,反映孵化基地運作情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創業指導機構可以根據基地開展創業服務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創業指導服務費用。
八、監督管理
孵化基地采取動態管理機制,對已確認的鄭州市創業孵化基地每年進行一次復查。對不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的,將取消其孵化基地資格,收回創業孵化基地牌匾,終止對該基地的補貼政策。
1、孵化基地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對象違法違規經營的;
2、孵化基地被孵化對象投訴查實三次以上,沒有及時整改的;
3、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創業實體正常經營一年為孵化成功)。
九、其他事項
1、各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
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地管理規定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2、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行業(建筑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網吧、按摩、氧吧等),不予享受租金補貼。
3、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期一般不超過二年,期滿后不再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
4、入孵勞動保障部門創業指導機構直接建立的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創業實體,孵化期滿,必須退出孵化基地,由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吸納新的創業實體入孵。入孵社會力量新建或整合社會資源形成的創業孵化基地經營的實體,孵化期滿,可以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適當延長孵化時間,不再享受基地房租補貼和其他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務費。
5、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創業指導機構對創業孵化基地不定期進行檢查考核,達不到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取消其認定資格,并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6、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