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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年財政資金支持!廈門加快推進中小產業集群培育

來源:高新院 vwcr.cn 日期:2024-12-05 點擊:

廈門市國家級(ji)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評價細則

 

 

第(di)一章  總(zong)則

 

第一(yi)條(tiao)  為(wei)進一(yi)步提(ti)升(sheng)我(wo)市(shi)中小企業產業集(ji)群(qun)專(zhuan)業化(hua)、特(te)色化(hua)、集(ji)群(qun)化(hua)發(fa)(fa)(fa)展水平及可(ke)持續(xu)發(fa)(fa)(fa)展,推動中小企業區域品(pin)牌建設,根(gen)據《促進中小企業特(te)色產業集(ji)群(qun)發(fa)(fa)(fa)展暫行辦(ban)(ban)法》(工信(xin)部企業〔2022〕119號)(以下(xia)簡稱《暫行辦(ban)(ban)法》)及《廈門(men)市(shi)人民政府辦(ban)(ban)公廳關于印發(fa)(fa)(fa)廈門(men)市(shi)支(zhi)持專(zhuan)精(jing)特(te)新企業高質量發(fa)(fa)(fa)展的若干措(cuo)施的通知》(廈府辦(ban)(ban)規〔2024〕11號)(以下(xia)簡稱《若干措(cuo)施》)等文件精(jing)神,制(zhi)定本(ben)實施細則(ze)。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yong)于(yu)按《暫(zan)行辦法》培育(yu)(yu)及(ji)認定(ding)(ding)的中小企業特(te)色產業集(ji)群(以下(xia)簡稱“中小集(ji)群”),包(bao)括認定(ding)(ding)前的培育(yu)(yu)、申報、推(tui)薦(jian),以及(ji)認定(ding)(ding)后的年度(du)考核及(ji)獎勵支持等工作。

第三條(tiao)  廈門市(shi)工業(ye)和信息化局(ju)(以下簡(jian)稱(cheng)“市(shi)工信局(ju)”)負(fu)責中小(xiao)集(ji)群(qun)的(de)(de)(de)統籌協(xie)調(diao)、認定推薦(jian)及監督考(kao)核。廈門市(shi)中小(xiao)企業(ye)服務中心(xin)(以下簡(jian)稱(cheng)“市(shi)中小(xiao)中心(xin)”)配合(he)市(shi)工信局(ju)完成中小(xiao)集(ji)群(qun)的(de)(de)(de)受(shou)理評審(shen)、實地抽查、績(ji)效考(kao)察、資金審(shen)核等(deng)考(kao)核工作。各區(qu)工業(ye)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fu)責本區(qu)中小(xiao)集(ji)群(qun)的(de)(de)(de)培育(yu)服務、組織申報及管理實施(shi)等(deng)具體(ti)工作。


 

第二章(zhang)  培(pei)育及申(shen)報

 
第四條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本區中小集群的特色和主導產業進行摸底和定位,將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中小集群列為培育對象,加大引導,加強服務,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和標準,圍繞提升中小集群主導產業優勢、激發中小集群創新活力、推進中小集群數字化轉型、加快中小集群綠色低碳轉型、深化中小集群開放合作、提升中小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等六個方面開展中小集群培育工作。
第五條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照工信部《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標準》,根據本區中小集群在核心競爭力、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產業鏈供應鏈協作、協同創新能力、數字化轉型、綠色化發展、產業開放合作以及治理和服務能力等方面條件,遵循自愿原則,申報國家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第六條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負責指定本區中小集群(有效期內)的運營單位,原則上指定后不可變更,并組織中小集群運營單位按照申報的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送市工信局。
第七條  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對中小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抽查,在符合認定標準的基礎上,由市工信局擇優推薦至工信部。


 

第(di)三章  管(guan)理及考(kao)核

第八條  中小集群認定后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時,中小集群應申報復核,經工信部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九條  中小集群認定后市工信局每年一季度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中小集群開展年度績效考核,包括中小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情況,并組織中小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中小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至工信部。
第十條  年度績效考核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再報送至市工信局復核。考核指標包括中小集群上一年度總產值增量(增長率)、研發投入增量(增長率)、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增量、重點工業企業增量、知識產權增量(增長率)、集群治理和服務等。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不予通過,不得享受相關支持措施:
(一)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未及時報送中小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三)中小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四)中小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五)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


 

第四章  支持及服務(wu)

第十一條 市工信局及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小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實好各類惠企政策,加強對中小集群參與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中小集群的投資力度。
第十二條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中小集群運營單位、龍頭企業、商協會、專業機構、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中小集群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  中小集群認定后,其運營單位可享受連續三年的市級財政資金支持,按照首年100萬元;第二年最高60萬元;第三年最高40萬元進行撥付。其中,首年直接一次性撥付100萬元,后續兩年根據上一年度的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考核按照打分制,滿分100分。
第二年根據第一年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80(含)分以上,給予60萬元;70(含)-80分,給予40萬元;60(含)-70分,給予20萬元;60分以下不予資金支持。
第三年根據第二年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80(含)分以上,給予40萬元;70(含)-80分,給予30萬元;60(含)-70分,給予20萬元;60分以下不予資金支持。


 

第(di)五章  資金使(shi)用及管理(li)

第十四條  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用于提升中小集群產業效益相關工作,包括集群產業鏈調研和分析;構建集群生態圈,提升中小集群主導產業優勢;培育專精特新企業,激發中小集群創新活力;強化中小集群治理和服務,深化集群開放合作等。具體支出范圍包括政策宣傳及專業培訓費用、產業交流及合作對接費用、產業發展監測及服務費用、品牌建設費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運維費用以及運營機構日常運營的管理費用等。運營機構應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
第十五條  支持資金的申請及審批流程
(一)資金申請。中小集群認定通過(含已認定未獲得支持的中小集群)或年度考核結果確認后,運營機構向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
(二)初審上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研究審核后,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及申請材料上報至市工信局。
(三)審核下達。市工信局對支持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后,確定支持名單并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


 

第六章 資金審計及監督

第十六條  市工信局及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運營機構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資金支持計劃結束后,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運營機構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確保支持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  根據審計結果,支持資金使用存在問題的中小集群運營機構須進行整改,直至市工信局及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認符合要求。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與《若干措施》一致,如有新規,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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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年財政資金支持!廈門加快推進中小產業集群培育

2024-12-05 來源:高新院 vwcr.cn 點擊:

廈門市國(guo)家級中小企業特(te)色(se)產業集群評價細(xi)則

 

 

第一章(zhang)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sheng)我市中(zhong)(zhong)小企(qi)業(ye)(ye)(ye)產(chan)(chan)業(ye)(ye)(ye)集(ji)群(qun)專業(ye)(ye)(ye)化(hua)、特(te)(te)色化(hua)、集(ji)群(qun)化(hua)發(fa)(fa)展水平(ping)及可持續發(fa)(fa)展,推動(dong)中(zhong)(zhong)小企(qi)業(ye)(ye)(ye)區域品(pin)牌(pai)建設,根(gen)據《促進中(zhong)(zhong)小企(qi)業(ye)(ye)(ye)特(te)(te)色產(chan)(chan)業(ye)(ye)(ye)集(ji)群(qun)發(fa)(fa)展暫行(xing)辦(ban)法》(工信部企(qi)業(ye)(ye)(ye)〔2022〕119號)(以下(xia)簡(jian)稱《暫行(xing)辦(ban)法》)及《廈(sha)門(men)市人民政府辦(ban)公(gong)廳關于印發(fa)(fa)廈(sha)門(men)市支持專精特(te)(te)新企(qi)業(ye)(ye)(ye)高質量發(fa)(fa)展的若(ruo)干(gan)措施的通(tong)知》(廈(sha)府辦(ban)規(gui)〔2024〕11號)(以下(xia)簡(jian)稱《若(ruo)干(gan)措施》)等文件精神,制(zhi)定(ding)本實施細則(ze)。

第二條  本實施(shi)細則適(shi)用于按《暫行辦法》培育及認(ren)(ren)定(ding)的中小企業特色(se)產業集(ji)群(以下簡稱“中小集(ji)群”),包括認(ren)(ren)定(ding)前的培育、申(shen)報、推(tui)薦,以及認(ren)(ren)定(ding)后的年度考(kao)核(he)及獎勵支持等工作。

第三條  廈(sha)門市工(gong)(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局(以下簡(jian)稱“市工(gong)(gong)信(xin)局”)負責中(zhong)小集群的統籌協調(diao)、認定推薦及監(jian)督(du)考(kao)核。廈(sha)門市中(zhong)小企業(ye)服(fu)務中(zhong)心(以下簡(jian)稱“市中(zhong)小中(zhong)心”)配合市工(gong)(gong)信(xin)局完成(cheng)中(zhong)小集群的受理評審、實(shi)地(di)抽查、績效考(kao)察、資金審核等考(kao)核工(gong)(gong)作。各(ge)區工(gong)(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主管部(bu)門負責本區中(zhong)小集群的培育服(fu)務、組(zu)織(zhi)申報及管理實(shi)施等具體工(gong)(gong)作。


 

第二章  培育及申報

 
第四條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本區中小集群的特色和主導產業進行摸底和定位,將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中小集群列為培育對象,加大引導,加強服務,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和標準,圍繞提升中小集群主導產業優勢、激發中小集群創新活力、推進中小集群數字化轉型、加快中小集群綠色低碳轉型、深化中小集群開放合作、提升中小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等六個方面開展中小集群培育工作。
第五條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照工信部《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標準》,根據本區中小集群在核心競爭力、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產業鏈供應鏈協作、協同創新能力、數字化轉型、綠色化發展、產業開放合作以及治理和服務能力等方面條件,遵循自愿原則,申報國家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第六條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負責指定本區中小集群(有效期內)的運營單位,原則上指定后不可變更,并組織中小集群運營單位按照申報的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送市工信局。
第七條  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對中小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抽查,在符合認定標準的基礎上,由市工信局擇優推薦至工信部。


 

第三(san)章  管理及考(kao)核

第八條  中小集群認定后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時,中小集群應申報復核,經工信部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九條  中小集群認定后市工信局每年一季度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中小集群開展年度績效考核,包括中小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情況,并組織中小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中小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至工信部。
第十條  年度績效考核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再報送至市工信局復核。考核指標包括中小集群上一年度總產值增量(增長率)、研發投入增量(增長率)、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增量、重點工業企業增量、知識產權增量(增長率)、集群治理和服務等。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不予通過,不得享受相關支持措施:
(一)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未及時報送中小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三)中小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四)中小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五)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


 

第四章  支(zhi)持及服務

第十一條 市工信局及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小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實好各類惠企政策,加強對中小集群參與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中小集群的投資力度。
第十二條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中小集群運營單位、龍頭企業、商協會、專業機構、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中小集群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  中小集群認定后,其運營單位可享受連續三年的市級財政資金支持,按照首年100萬元;第二年最高60萬元;第三年最高40萬元進行撥付。其中,首年直接一次性撥付100萬元,后續兩年根據上一年度的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考核按照打分制,滿分100分。
第二年根據第一年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80(含)分以上,給予60萬元;70(含)-80分,給予40萬元;60(含)-70分,給予20萬元;60分以下不予資金支持。
第三年根據第二年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80(含)分以上,給予40萬元;70(含)-80分,給予30萬元;60(含)-70分,給予20萬元;60分以下不予資金支持。


 

第(di)五(wu)章  資金使用(yong)及管理

第十四條  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用于提升中小集群產業效益相關工作,包括集群產業鏈調研和分析;構建集群生態圈,提升中小集群主導產業優勢;培育專精特新企業,激發中小集群創新活力;強化中小集群治理和服務,深化集群開放合作等。具體支出范圍包括政策宣傳及專業培訓費用、產業交流及合作對接費用、產業發展監測及服務費用、品牌建設費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運維費用以及運營機構日常運營的管理費用等。運營機構應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
第十五條  支持資金的申請及審批流程
(一)資金申請。中小集群認定通過(含已認定未獲得支持的中小集群)或年度考核結果確認后,運營機構向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
(二)初審上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研究審核后,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及申請材料上報至市工信局。
(三)審核下達。市工信局對支持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后,確定支持名單并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


 

第六章 資金審計及監督

第十六條  市工信局及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運營機構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資金支持計劃結束后,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運營機構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確保支持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  根據審計結果,支持資金使用存在問題的中小集群運營機構須進行整改,直至市工信局及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認符合要求。


 

第七(qi)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與《若干措施》一致,如有新規,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