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態下我國區域政策的調整
來源:未知 日期:2016-11-09 點擊:次
一、原有區域發展的政策缺陷
我國原有區域發展的體制機制安排和政策更易于促成各個地區“單打獨斗”的心態和發展模式。我國原有增長模式下的區域發展,主要體現為一種各地單打獨斗式的發展方式。在行為模式上,每個地區成為單獨的利益主體,各地的所作所為很大程度上由本地利益所決定,地區之間開展著激烈的競爭;在產業發展上,經常呈現產業結構雷同、重復建設、產能過剩的現象,不同地區之間的專業化分工程度明顯不足;在市場環境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較為嚴重,惡性競爭時有發生,市場一體化推進相對遲緩。
在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制度安排下,大多數政策的制定實施和最終呈現的效果,都同時受到中央和地方的影響,而兩者之間的利益取向并不總是一致的,所以有時就會出現地方事項過多受到中央的制約,產生不合理的“跑步(部)進京”或“跑步(部)前(錢)進”;有時又出現中央決策難以在地方貫徹落實,“政令不出中南海”。在區域發展上則表現為:一方面,中央關于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市場一體化的許多政策經常受到地方利益的掣肘,難以有效發揮其效果;另一方面,一些本是地方局部事務的區域發展規劃,被不恰當地上升至中央政府決策層面,冠以“國家戰略”的稱號,造成區域政策的日益碎片化。
二、新常態下區域政策的核心問題
新常態下區域政策的核心問題是“如何促進區域的協同發展,尤其是跨省域、大范圍的區域協同發展問題”,推進“市場一體化”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我國的區域政策應更多轉向促進“要素在空間優化配置所帶來的生產率提高”。此外,也有幾點應當進一步說明。
第一,區域政策轉向更注重區域協同發展和市場一體化,并不意味著就不再需要發揮各個地方的積極主動性,也不意味著地方競爭的模式就應該受到完全摒棄。
在新常態下,需要“要素在空間優化配置所帶來的生產率提高”在推動區域發展中發揮出更關鍵的作用,但并不意味著依靠每個區域挖掘自身潛力、互相競爭推動經濟增長的方式就過時了,應該被淘汰。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各地差異巨大,充分發揮出地方的積極性來帶動本地發展,依靠地方之間的互相競爭來推動全國的增長,總是需要的。對“要素在區域間優化配置所帶來生產率提高”的強調,并不帶來對原有“依靠各地增加本身要素投入和生產率提高”方式的舍棄,兩者之間不是非黑即白的二元對立關系,而是在不同時期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有不同的側重而已。新常態下,發揮地方積極性和區域競爭的動力,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只不過中央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引導和規范。
第二,區域政策更注重區域之間的協同發展,并不意味著不能再出臺針對特殊區域范圍內的政策;不過這些政策的出臺,要更多遵循“先找問題、再定區域”的“問題指向性”或“功能指向性”模式。
無論是引導單個地區增加要素投入,還是優化地區之間要素優化配置,主要還是從“效率”的視角出發來出臺區域政策。然而,區域協調發展的內涵,除了“效率”,還有“公平”和“可持續”的目標,我國還有大量問題區域,例如生態脆弱地區、特別貧困地區、資源枯竭地區等等,這些地區囿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難以在激烈的地區競爭中獲得相應的競爭優勢,常常陷于發展的困境之中。所以,無論是從“公平”還是“可持續”的角度,區域政策必須對這些問題地區施以援手,不管是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還是保護生態環境,中央的區域政策需要承擔起相應的事權責任,切實幫助這些問題地區走出困境。
但應強調的是,這些指向特定區域的區域政策,要改變過去那種“先定區域、再給政策”的通常做法,因為這往往會造成不同地區在獲取政策優惠上的不合理競爭,形成地方相互攀比的浮夸心態和行為。而是要采取“先找問題、再定區域”的“問題指向性”或“功能指向性”模式,應該保證不同地區在享受區域政策的機會公平性。中央部門可以設定相應的區域選擇標準,只要有類似問題、達到標準的地區,都應該享受相應的政策。換言之,針對問題區域的政策實施,盡管在最終的競爭結果上是有差異的,但在選擇區域的過程中應該保證開放和公平。國家可基于全局性的考慮,針對一些地區共同的特定問題,制定特殊性區域政策,并設定享受該政策的進入和退出條件,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區域,都可以申請。中央要嚴把準入關、提供切實的政策指導和優惠;同時應加強實施監督和退出管理,及時調整享受政策優惠的區域名單。
三、我國區域政策調整的關鍵內容
“進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事權,推進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應是我國區域政策調整的關鍵內容,這是因為,我國現有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制度安排,導致了主要依靠單獨區域為主體的區域競爭來推動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而在專業化分工、市場一體化和區域協同發展上則相對不足。新常態下,我國經濟增長在空間上要更多依靠要素在區域之間的優化配置所帶來生產率提高,從而對區域政策如何進一步推進市場一體化和要素自由流動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已有“中央決策、地方執行”模式下,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事權共擔的局面,一些屬于地方自身發展的局部性事務,被過多地交由中央來決策,而一些事關全局利益的中央事務,又被層層委托給地方來負責。所以要有效發揮區域政策在推進市場一體化和要素自由流動方面的作用,需要對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范圍進行優化和調整。應該根據“影響范圍原則”,一方面中央應該收縮管轄范圍,貫徹“管少管好”的原則,那些屬于地方范圍內的局部性事務,應下發決策權,交由地方來負責;另一方面對于那些全國性、跨區域的事務,要改變過多地層層委托給地方來實施的做法,應加強中央政府在相關具體政策中的執行能力,切實擔負起中央在規范地方競爭、推進市場一體化和區域協同發展中的重大責任。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中央和地方在事權的合理劃分,并不僅僅是“盡可能詳細地列出各級政府間的事權,然后再將其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這樣簡單,更為關鍵的是要形成規范化、公開、穩定和可預期的規則和過程,來對中央和地方事權關系進行動態化的調整。在此,如何有效引入司法調節,將中央和地方關系的調整納入法治化軌道,將是實現中央和地方事權合理劃分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