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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區發布加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若干舉措

來源:未知 日期:2018-04-18 點擊:

  《天津高新區加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若干舉措(試行)》(簡稱“若干舉措”)1日發布。在當日發布會上,天津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聶偉迅稱,該若干舉措是天津高新區圍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所推出的首個重大政策,是其構建示范區大政策體系的開始。

  據了解,若干舉措共分十一章,四十八條。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加快創新創業載體的政策依據、支持對象、落實機構與資金保障等,共設立了每年2億元專項資金。第二至第九章則是支持政策的主要內容。

  “在高新區,我們鼓勵的不是‘靠著運氣一夜暴富’的‘發財夢’,而是‘用科技和創意讓世界更美好’的‘創業夢’”。聶偉迅說,高新區的主要思路是,作為創新創業的服務者,政府必須沖在一線、給出支撐,彌補市場機制不足,讓市場資源有的放矢,通過圍繞創新鏈、整合資源鏈、配置政策鏈、打造產業鏈,構建系統化、生態化的升級版創新創業載體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天津經驗與天津模式。

  據聶偉迅介紹,《若干舉措》共有48條著重突出了五個特點,即更加注重普惠性。雖然單項支持資金沒有引人矚目的量級突破,但通過量大面廣的激勵政策,對有利于創新創業的氛圍營造、載體搭建和環境構建的所有主體,都要給予支持。

  舉措還更加注重開放性,不僅將適用于高新區的核心區,而且將本著開放原則,擴展至南開科技園、武清科技園、北辰科技園三個輻射區。此外,舉措還更加注重系統性、便利性、實用性。

  聶偉迅強調,自主創新是高新區的基因,鼓勵創業是高新區的天職,在獲批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后,營造良性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更成為高新區必須面對、并且要回答好的一道重大課題。


 
天津高新區加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若干舉措(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地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充分發揮創新創業載體對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支撐作用,建立和完善天津高新區以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為主體的創新創業載體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制定本舉措。

  第二條支持對象為參與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各類主體,包括各類載體建設者、運營者、創新創業者,以及創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投融資機構、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等創新創業環境構建者。

  第三條眾創空間是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新型創新創業載體,為廣大創新者和創業者提供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創新創業環境,迅速實現從創意到成果的轉變。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服務載體,通過創業投資、創業培訓和公共平臺,助推科技成果到產品的轉變。高新區支持建設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重點扶持建設專業孵化器,推動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以高成長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商業模式創新、各類綜合金融手段的支持、政策精準支持等方式提供全方位整體解決方案的創新創業載體,助推創業企業做大做強,實現企業品牌,迅速形成創業企業的創新集群。

  第四條成立由科技局牽頭,發改局、財政局、建交局、工商局、金融辦等部門參與的工作推動小組。研究解決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工作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協調落實有關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局,主要負責載體項目準入、標準設立、業務指導、督促落實、協調解決日常工作問題等。

  第五條設立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專項資金2億元,用于支持創新創業載體體系。財政支持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第(di)二章政府(fu)提供高效便利化服(fu)務

  第六條及時宣傳解讀黨中央、國務院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促進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方面的政策措施,無條件推動政策落實。

  第七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創新創業門檻。實行“一顆印章管審批”制度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簡化住所登記手續,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冊,允許眾創空間內按工位注冊企業。采取業務代辦、網上申報等措施為創新創業企業提供創業便利化服務。

  第八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的運營主體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第九條實行創新創業通票制度,用于定向支持各類創新創業活動。通過創通票互聯網管理系統,在高新區內的創業者、注冊的科技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向高新區指定的國有平臺管理公司申請領用創通票,并與系統上的服務機構達成服務協議、支付創通票購買科技服務、高企認定、申報知識產權、新三板掛牌、房屋租賃等服務包,服務機構憑創通票按照相應程序到合作銀行兌現資金。具體細則按照《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創業通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加快現有創新創業載體運營轉型升級

  第十條加快政府主辦的孵化器由工業房地產運營模式向完全市場化運作機制和輕資產的新型運營模式轉型。在人、財、物等資源的運用上給予充分自主權,借助市場力量整合各類創新創業載體,輸出孵化標準、創業品牌、投資模式、管理方式等成熟經驗。

  第十一條支持國有孵化器引入社會資本,實行混合所有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完全市場化運作。

  第十二條支持現有孵化器、加速器的運營主體創新服務模式,逐步從物業收益轉變為增值收益,將現有載體轉型提升為具備創業培訓、投資功能、專業化服務等綜合服務功能的新型創新創業載體。高新區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考核,被評為優秀的,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具體操作細則由《天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考核方案》另行規定。

 
  第四章(zhang)支持多(duo)元化主體新建各類(lei)創新創業載(zai)體

  第十三條支持企業利用自有的工業房地產、商業房地產建設各類創新創業載體,達到天津高新區眾創空間認定標準的,按照實際使用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支持,每個載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支持各類主體在高新區收購或租用閑置廠房、辦公用房建設創新創業載體,達到天津高新區眾創空間認定標準的,按照購置、改造費用或租賃費用的實際支出,一次性給予最高50%、最高300萬元的補貼。

  第十五條允許企業將閑置的自有工業廠房申請調劑使用,改造提升為創新創業載體,原則上調劑比例不超過廠房建筑面積的50%,新建載體由專業運營團隊管理并統一納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鼓勵區內企業與大學、科研院所合作建設眾創空間,達到天津高新區眾創空間認定標準的,根據服務內容和績效,對每個眾創空間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運營補貼。

  第十七條支持各類眾創空間使用天津高新區品牌—“iV創新空間”,符合統一標識、統一標準、統一服務、統一推廣機制要求的,在高帶寬互聯網接入費用方面給予三年的全額補貼。

  第十八條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獲得市級認定的,根據綜合評估情況,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獲得國家級認定的,根據綜合評估情況,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支持專業化運(yun)營團隊

  第十九條支持對象為具有創新創業服務能力對創新創業載體進行運營管理的專業團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服務創業者創新與創業為宗旨;

  (二)能夠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和培訓服務以及研發設計、科技中介、金融服務、成果交易、認證檢測等全方位、專業化服務,且能將服務內容延伸至線上,實現線上與線下相結合;

  (三)具備專業投資經驗,可提供增值服務的能力,并通過投資與高附加值專業服務等獲利,實現可持續發展運營;

  (四)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服務對象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商務秘書和聯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信息報告和開放披露制度等;

  (五)在高新區從事專職工作的專業管理團隊不少于5人,其中不少于3人應具有相應工作經驗。

  第二十條支持專業化運營團隊開展創業輔導服務,對其開展的創業培訓、創業訓練營等活動,按其實際支出的30%給予補助,每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一條支持專業化運營團隊為創業者提供融資服務,對依托其平臺促成的各類投資基金與創業者、創業企業之間的融資活動,按照融資額貼息補貼的標準給予最高100%的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

  第二十二條支持專業化運營團隊開展專業孵化服務,對圍繞產業鏈做專業孵化的,根據其產業培育水平、原創產業培育能力、人才吸引、產業集聚等情況,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支持。

  第六章支持(chi)各類(lei)創新者和創業(ye)者

  第二十三條鼓勵高校院所在校大學生和畢業生在眾創空間開展創業,提供兩年期、最高金額每人每月不超過600元的創通票用于租賃工位和辦公場所,并配備專業的創業導師,在知識產權保護、開發團隊、天使投資等方面制定個性化的服務方式。

  第二十四條支持高校教師、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大型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留學歸國人員及職業經理人等海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和連續創業者,以各種形式在孵化器內開展創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三年期免費的100平米以下辦公場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團隊,高新區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創新創業獎勵。創業項目經評審后獲得認可的,一次性給予10-60萬元啟動資金(含貼息補助)。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已形成創業品牌、擁有核心技術等具備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入駐加速器,經評審后獲得認可的,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特別重大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

  第二十六條對成立三年之內獲得創投機構投資的企業,根據獲得創投機構投資數額,按所獲投資額的實際到位額,在資金實際使用到80%比例時,給予20%比例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七條對在主流媒體開展樹品牌宣傳活動的企業,按實際費用的20%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落實天津人才“綠卡”制度。創新創業的高端人才,在高新區可以優先購買限價商品房,對其未成年子女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園入學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九條設立創業風險援助資金,對在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內注冊、持續開展創業活動1年以上、創業失敗的創業企業,對企業為其核心團隊成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給予最高80%、補貼期為1年的補貼。

 
  第七章支持創業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

  第三十條創業服務機構是指獨立的非政府的第三方機構,主要為參與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各類主體提供創業培訓、法律服務、知識產權、會計財務、人力資源、科技咨詢、技術轉移等多層次、專業化的服務。社會組織是指在高新區開展工作、為高新區發展服務的非營利性法人,包括產業聯盟、行業協會、商會、基金會等。

  第三十一條鼓勵各類創業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遷入高新區或在高新區設立獨立分支機構,對遷入或設立分支機構的,連續給予三年最高100平米的租房補貼,優先開展政府項目合作并優先在高新區內企業推介宣傳。

  第三十二條各類創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為高新區引進產業鏈企業,或為高新區企業提供商業信息、促成商業合作的,按照其引進企業的數量與質量,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三條高新區每年根據各類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服務企業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綜合評比,對在評比中獲得前十位的創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服務于高新區創新創業者、創新創業載體的各類創業導師、專家學者等第三方服務群體,按照其服務效果(服務反饋、孵化企業、科技成果、專利數量、知識產權等),綜合評估后,給予每人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第八章支持建立創業投資體系

  第三十五條設立高新區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天使投資類基金、創業投資類基金。

  對在高新區內注冊成立的天使投資類基金,政府可最高按80%的比例進行參股,最高出資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對被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債權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對在高新區注冊成立的創業投資類基金,政府可最高按20%的比例進行參股,最高出資額度不超過4000萬元,對被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股權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對獲得中央財政或市級財政支持的天使投資類基金、創業投資類基金可以不受以上比例與額度限制。

  第三十六條支持各類投資主體獨立在高新區設立天使投資類基金、創業投資類基金。投資高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項目數不低于5個或投資額不低于300萬的,可按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投資補貼,最高不超過60萬。資本退出時,可按不超過實際投資本金損失部分的50%標準給予風險補貼,最高不超過60萬元,在政府股權投資收益組建的風險補貼及代償資金池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對在高新區內注冊成立的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章支持公共平臺建設

  第三十八條公共技術平臺是指主要針對產業鏈技術創新的共性技術需求,提供專業化技術服務,包括科技資源共享、技術支持等服務。

  公共服務平臺是指主要針對創業企業發展的共性需求,提供配套式商業服務,包括信息溝通、科技咨詢、交流活動等服務,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環境。

  第三十九條支持對象為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

  (一)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獨立的工作場所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

  (三)大專及以上學歷專業服務人員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具有較強的專業服務和組織社會資源能力。

  第四十條支持各類主體在高新區內新建服務企業的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對經認定的公共平臺,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的支持。

  第四十一條支持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針對自身能力進行提升建設(如更新設備、數據庫等),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實際支出3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十二條對面向高新區內企業開放的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其服務總量和效果,每年給予合同收入3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十三條對被認定為市級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或生產力促進中心,給予1:1比例匹配的財政資金獎勵;對被認定為國家級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或生產力促進中心,給予1:1比例匹配的財政資金獎勵。

 
  第十章政策申請及資金監管

  第四十四條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構按照申報要求,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天津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規定及時兌現。

  第四十五條天津高新區管委會監察室、審計局、金融辦、法制辦組成監督組,審計局、金融辦、法制辦負責對各類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室負責受理企業對各部門及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接受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應配合監督組的審核、監督工作。監管部門日常監管的反饋意見作為兌現政策的重要依據。對高新區監督組的工作不予配合的,暫停其申請各類政策的資格。

  第四十六條企業或機構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套取高新區各類扶持資金的,高新區將追繳其已經取得的扶持資金,并依照法律規定追究企業、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政策到期后視執行情況決定是否順延。

  第四十八條本政策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天津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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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區發布加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若干舉措

2018-04-18 來源:未知 點擊:

  《天津高新區加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若干舉措(試行)》(簡稱“若干舉措”)1日發布。在當日發布會上,天津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聶偉迅稱,該若干舉措是天津高新區圍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所推出的首個重大政策,是其構建示范區大政策體系的開始。

  據了解,若干舉措共分十一章,四十八條。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加快創新創業載體的政策依據、支持對象、落實機構與資金保障等,共設立了每年2億元專項資金。第二至第九章則是支持政策的主要內容。

  “在高新區,我們鼓勵的不是‘靠著運氣一夜暴富’的‘發財夢’,而是‘用科技和創意讓世界更美好’的‘創業夢’”。聶偉迅說,高新區的主要思路是,作為創新創業的服務者,政府必須沖在一線、給出支撐,彌補市場機制不足,讓市場資源有的放矢,通過圍繞創新鏈、整合資源鏈、配置政策鏈、打造產業鏈,構建系統化、生態化的升級版創新創業載體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天津經驗與天津模式。

  據聶偉迅介紹,《若干舉措》共有48條著重突出了五個特點,即更加注重普惠性。雖然單項支持資金沒有引人矚目的量級突破,但通過量大面廣的激勵政策,對有利于創新創業的氛圍營造、載體搭建和環境構建的所有主體,都要給予支持。

  舉措還更加注重開放性,不僅將適用于高新區的核心區,而且將本著開放原則,擴展至南開科技園、武清科技園、北辰科技園三個輻射區。此外,舉措還更加注重系統性、便利性、實用性。

  聶偉迅強調,自主創新是高新區的基因,鼓勵創業是高新區的天職,在獲批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后,營造良性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更成為高新區必須面對、并且要回答好的一道重大課題。


 
天津高新區加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若干舉措(試行)
 
  第一(yi)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地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充分發揮創新創業載體對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支撐作用,建立和完善天津高新區以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為主體的創新創業載體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制定本舉措。

  第二條支持對象為參與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各類主體,包括各類載體建設者、運營者、創新創業者,以及創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投融資機構、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等創新創業環境構建者。

  第三條眾創空間是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新型創新創業載體,為廣大創新者和創業者提供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創新創業環境,迅速實現從創意到成果的轉變。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服務載體,通過創業投資、創業培訓和公共平臺,助推科技成果到產品的轉變。高新區支持建設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重點扶持建設專業孵化器,推動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以高成長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商業模式創新、各類綜合金融手段的支持、政策精準支持等方式提供全方位整體解決方案的創新創業載體,助推創業企業做大做強,實現企業品牌,迅速形成創業企業的創新集群。

  第四條成立由科技局牽頭,發改局、財政局、建交局、工商局、金融辦等部門參與的工作推動小組。研究解決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工作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協調落實有關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局,主要負責載體項目準入、標準設立、業務指導、督促落實、協調解決日常工作問題等。

  第五條設立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專項資金2億元,用于支持創新創業載體體系。財政支持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第二(er)章(zhang)政府(fu)提供高效便利化服(fu)務

  第六條及時宣傳解讀黨中央、國務院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促進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方面的政策措施,無條件推動政策落實。

  第七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創新創業門檻。實行“一顆印章管審批”制度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簡化住所登記手續,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冊,允許眾創空間內按工位注冊企業。采取業務代辦、網上申報等措施為創新創業企業提供創業便利化服務。

  第八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的運營主體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第九條實行創新創業通票制度,用于定向支持各類創新創業活動。通過創通票互聯網管理系統,在高新區內的創業者、注冊的科技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向高新區指定的國有平臺管理公司申請領用創通票,并與系統上的服務機構達成服務協議、支付創通票購買科技服務、高企認定、申報知識產權、新三板掛牌、房屋租賃等服務包,服務機構憑創通票按照相應程序到合作銀行兌現資金。具體細則按照《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創業通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加快現有創新創業載體運營轉型升級

  第十條加快政府主辦的孵化器由工業房地產運營模式向完全市場化運作機制和輕資產的新型運營模式轉型。在人、財、物等資源的運用上給予充分自主權,借助市場力量整合各類創新創業載體,輸出孵化標準、創業品牌、投資模式、管理方式等成熟經驗。

  第十一條支持國有孵化器引入社會資本,實行混合所有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完全市場化運作。

  第十二條支持現有孵化器、加速器的運營主體創新服務模式,逐步從物業收益轉變為增值收益,將現有載體轉型提升為具備創業培訓、投資功能、專業化服務等綜合服務功能的新型創新創業載體。高新區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考核,被評為優秀的,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具體操作細則由《天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考核方案》另行規定。

 
  第四章支持多(duo)元化(hua)主體新(xin)建各類(lei)創新(xin)創業載體

  第十三條支持企業利用自有的工業房地產、商業房地產建設各類創新創業載體,達到天津高新區眾創空間認定標準的,按照實際使用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支持,每個載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支持各類主體在高新區收購或租用閑置廠房、辦公用房建設創新創業載體,達到天津高新區眾創空間認定標準的,按照購置、改造費用或租賃費用的實際支出,一次性給予最高50%、最高300萬元的補貼。

  第十五條允許企業將閑置的自有工業廠房申請調劑使用,改造提升為創新創業載體,原則上調劑比例不超過廠房建筑面積的50%,新建載體由專業運營團隊管理并統一納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鼓勵區內企業與大學、科研院所合作建設眾創空間,達到天津高新區眾創空間認定標準的,根據服務內容和績效,對每個眾創空間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運營補貼。

  第十七條支持各類眾創空間使用天津高新區品牌—“iV創新空間”,符合統一標識、統一標準、統一服務、統一推廣機制要求的,在高帶寬互聯網接入費用方面給予三年的全額補貼。

  第十八條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獲得市級認定的,根據綜合評估情況,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獲得國家級認定的,根據綜合評估情況,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支持(chi)專業化運(yun)營團隊

  第十九條支持對象為具有創新創業服務能力對創新創業載體進行運營管理的專業團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服務創業者創新與創業為宗旨;

  (二)能夠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和培訓服務以及研發設計、科技中介、金融服務、成果交易、認證檢測等全方位、專業化服務,且能將服務內容延伸至線上,實現線上與線下相結合;

  (三)具備專業投資經驗,可提供增值服務的能力,并通過投資與高附加值專業服務等獲利,實現可持續發展運營;

  (四)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服務對象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商務秘書和聯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信息報告和開放披露制度等;

  (五)在高新區從事專職工作的專業管理團隊不少于5人,其中不少于3人應具有相應工作經驗。

  第二十條支持專業化運營團隊開展創業輔導服務,對其開展的創業培訓、創業訓練營等活動,按其實際支出的30%給予補助,每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一條支持專業化運營團隊為創業者提供融資服務,對依托其平臺促成的各類投資基金與創業者、創業企業之間的融資活動,按照融資額貼息補貼的標準給予最高100%的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

  第二十二條支持專業化運營團隊開展專業孵化服務,對圍繞產業鏈做專業孵化的,根據其產業培育水平、原創產業培育能力、人才吸引、產業集聚等情況,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支持。

  第六章支持各類創(chuang)新者和(he)創(chuang)業者

  第二十三條鼓勵高校院所在校大學生和畢業生在眾創空間開展創業,提供兩年期、最高金額每人每月不超過600元的創通票用于租賃工位和辦公場所,并配備專業的創業導師,在知識產權保護、開發團隊、天使投資等方面制定個性化的服務方式。

  第二十四條支持高校教師、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大型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留學歸國人員及職業經理人等海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和連續創業者,以各種形式在孵化器內開展創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三年期免費的100平米以下辦公場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團隊,高新區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創新創業獎勵。創業項目經評審后獲得認可的,一次性給予10-60萬元啟動資金(含貼息補助)。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已形成創業品牌、擁有核心技術等具備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入駐加速器,經評審后獲得認可的,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特別重大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

  第二十六條對成立三年之內獲得創投機構投資的企業,根據獲得創投機構投資數額,按所獲投資額的實際到位額,在資金實際使用到80%比例時,給予20%比例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七條對在主流媒體開展樹品牌宣傳活動的企業,按實際費用的20%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落實天津人才“綠卡”制度。創新創業的高端人才,在高新區可以優先購買限價商品房,對其未成年子女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園入學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九條設立創業風險援助資金,對在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內注冊、持續開展創業活動1年以上、創業失敗的創業企業,對企業為其核心團隊成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給予最高80%、補貼期為1年的補貼。

 
  第七章支持創業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

  第三十條創業服務機構是指獨立的非政府的第三方機構,主要為參與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各類主體提供創業培訓、法律服務、知識產權、會計財務、人力資源、科技咨詢、技術轉移等多層次、專業化的服務。社會組織是指在高新區開展工作、為高新區發展服務的非營利性法人,包括產業聯盟、行業協會、商會、基金會等。

  第三十一條鼓勵各類創業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遷入高新區或在高新區設立獨立分支機構,對遷入或設立分支機構的,連續給予三年最高100平米的租房補貼,優先開展政府項目合作并優先在高新區內企業推介宣傳。

  第三十二條各類創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為高新區引進產業鏈企業,或為高新區企業提供商業信息、促成商業合作的,按照其引進企業的數量與質量,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三條高新區每年根據各類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服務企業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綜合評比,對在評比中獲得前十位的創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服務于高新區創新創業者、創新創業載體的各類創業導師、專家學者等第三方服務群體,按照其服務效果(服務反饋、孵化企業、科技成果、專利數量、知識產權等),綜合評估后,給予每人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第八章支持建立創業投資體系

  第三十五條設立高新區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天使投資類基金、創業投資類基金。

  對在高新區內注冊成立的天使投資類基金,政府可最高按80%的比例進行參股,最高出資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對被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債權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對在高新區注冊成立的創業投資類基金,政府可最高按20%的比例進行參股,最高出資額度不超過4000萬元,對被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股權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對獲得中央財政或市級財政支持的天使投資類基金、創業投資類基金可以不受以上比例與額度限制。

  第三十六條支持各類投資主體獨立在高新區設立天使投資類基金、創業投資類基金。投資高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項目數不低于5個或投資額不低于300萬的,可按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投資補貼,最高不超過60萬。資本退出時,可按不超過實際投資本金損失部分的50%標準給予風險補貼,最高不超過60萬元,在政府股權投資收益組建的風險補貼及代償資金池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對在高新區內注冊成立的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章支持公共平臺建設

  第三十八條公共技術平臺是指主要針對產業鏈技術創新的共性技術需求,提供專業化技術服務,包括科技資源共享、技術支持等服務。

  公共服務平臺是指主要針對創業企業發展的共性需求,提供配套式商業服務,包括信息溝通、科技咨詢、交流活動等服務,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環境。

  第三十九條支持對象為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

  (一)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獨立的工作場所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

  (三)大專及以上學歷專業服務人員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具有較強的專業服務和組織社會資源能力。

  第四十條支持各類主體在高新區內新建服務企業的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對經認定的公共平臺,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的支持。

  第四十一條支持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針對自身能力進行提升建設(如更新設備、數據庫等),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實際支出3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十二條對面向高新區內企業開放的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其服務總量和效果,每年給予合同收入3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十三條對被認定為市級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或生產力促進中心,給予1:1比例匹配的財政資金獎勵;對被認定為國家級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或生產力促進中心,給予1:1比例匹配的財政資金獎勵。

 
  第十章政策申請及資金監管

  第四十四條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構按照申報要求,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天津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規定及時兌現。

  第四十五條天津高新區管委會監察室、審計局、金融辦、法制辦組成監督組,審計局、金融辦、法制辦負責對各類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室負責受理企業對各部門及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接受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應配合監督組的審核、監督工作。監管部門日常監管的反饋意見作為兌現政策的重要依據。對高新區監督組的工作不予配合的,暫停其申請各類政策的資格。

  第四十六條企業或機構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套取高新區各類扶持資金的,高新區將追繳其已經取得的扶持資金,并依照法律規定追究企業、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政策到期后視執行情況決定是否順延。

  第四十八條本政策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天津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