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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區關于支持和引導基金聚集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來源:未知 日期:2018-04-23 點擊:

  為打造基金集聚區,發揮基金引導作用,以資本牽手項目,扶持企業發展壯大,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合肥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圍
  

  1.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基金規模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天使投資基金不受此規模限制),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的基金,基金按程序在高新區經濟貿易局備案(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不少于5000萬人民幣,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人民幣)。
  
  2.本政策支持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區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和引導基金發展

  
  3.基金管理機構自實現第一筆收入起五年內,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2‰的金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其當年營業收入的4%。
  
  4.基金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其實現利潤的4%給予獎勵。如為有限合伙制企業,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紅,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實際分紅部分的5%給予獎勵。
  
  5.給予遷入或新注冊基金的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基金,募集資金規模10億-30億元的,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500萬-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募集資金規模30億元及以上的,符合條件的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獎勵;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基金,注冊資本5億-30億元的,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500萬-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注冊資本30億元及以上的,符合條件的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獎勵。政策兌現按照合肥市相關文件規定申報。
  
  6.對于落戶高新區的基金機構購置的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新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則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三年租房補貼,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二)鼓勵基金引進高端人才
  
  7.基金自設立起五年內,每年按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限名額)一定人才補貼,最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對于貢獻突出的加大獎補力度。
  
  8.對于基金管理機構連續聘用兩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合肥市第一次購買汽車、參加專業培訓的,每年按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一定補貼,最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
  
  9.在合肥市未購房的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可享受購房補貼、租房補貼、入住“人才公寓”三項政策中的一項。對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長期工作合同,并在高新區購買住房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分2年支付;選擇租房補貼的,每月最高補貼2000元,補貼期不超過2年;可優先租住高新區人才公寓,租住面積不超100 m2,2年內給予全額租房補貼。
  
  (三)引導基金支持實體企業
  
  10.對在合肥市投資超過其實際規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資額的1%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1.基金投資合肥市企業項目,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后,每年按其實現利潤的2%給予獎勵,若為有限合伙企業,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紅,每年按不超過投資合肥市企業項目實際分紅的2.5%給予獎勵。
  
  12.對投資區內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區財政按照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投資風險補助,每個投資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25萬元,對每家投資機構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50萬元。被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職工人數應在300人以下,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凈資產不超過2000萬元的科技型企業,一般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
  
  13.基金投資的外地企業遷入高新區,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政策且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際運營滿3年后,按企業實際到位資金的2‰給予基金管理團隊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完善配套政策
  
  14.設立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有實力的企業、大型金融機構等社會、民間資本投向高新區重點支持的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資金合作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股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具體按照《合肥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15.按照合肥市文件規定,明確有限合伙制基金納稅標準,采用“先分后稅”方式,對于執行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對于不執行事務的自然人合伙人所獲投資收益,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16.鼓勵孵化+融資模式支持雙創企業。對于由創業服務機構設立,專項投資于初創期、創新型企業和團隊的天使投資基金,經認定,合肥高新區政府引導基金最高可按20%的比例進行參股,單個孵化器出資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允許政府引導基金出現20%以下虧損;對投資初創期、創新型企業和團隊出現虧損的天使投資基金,經認定,區財政按照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投資風險補助,每個項目不超過25萬元,對每家機構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17.開辟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建立面向基金高端人才的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優先為入區工作的基金高端人才辦理落戶手續,協助推薦其配偶就業。其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享受開發區戶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區教育部門協調推薦到區內公辦學校就讀。
  
  三、附則
  
  18.本政策與區財政其他政策不重復享受,如與上級政策有重復的,按照從高但不重復原則享受。本政策由高新區財政局會同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
  
  19.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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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區關于支持和引導基金聚集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8-04-23 來源:未知 點擊:

  為打造基金集聚區,發揮基金引導作用,以資本牽手項目,扶持企業發展壯大,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合肥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圍
  

  1.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基金規模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天使投資基金不受此規模限制),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的基金,基金按程序在高新區經濟貿易局備案(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不少于5000萬人民幣,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人民幣)。
  
  2.本政策支持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區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和引導基金發展

  
  3.基金管理機構自實現第一筆收入起五年內,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2‰的金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其當年營業收入的4%。
  
  4.基金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其實現利潤的4%給予獎勵。如為有限合伙制企業,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紅,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實際分紅部分的5%給予獎勵。
  
  5.給予遷入或新注冊基金的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基金,募集資金規模10億-30億元的,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500萬-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募集資金規模30億元及以上的,符合條件的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獎勵;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基金,注冊資本5億-30億元的,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500萬-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注冊資本30億元及以上的,符合條件的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獎勵。政策兌現按照合肥市相關文件規定申報。
  
  6.對于落戶高新區的基金機構購置的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新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則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三年租房補貼,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二)鼓勵基金引進高端人才
  
  7.基金自設立起五年內,每年按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限名額)一定人才補貼,最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對于貢獻突出的加大獎補力度。
  
  8.對于基金管理機構連續聘用兩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合肥市第一次購買汽車、參加專業培訓的,每年按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一定補貼,最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
  
  9.在合肥市未購房的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可享受購房補貼、租房補貼、入住“人才公寓”三項政策中的一項。對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長期工作合同,并在高新區購買住房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分2年支付;選擇租房補貼的,每月最高補貼2000元,補貼期不超過2年;可優先租住高新區人才公寓,租住面積不超100 m2,2年內給予全額租房補貼。
  
  (三)引導基金支持實體企業
  
  10.對在合肥市投資超過其實際規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資額的1%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1.基金投資合肥市企業項目,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后,每年按其實現利潤的2%給予獎勵,若為有限合伙企業,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紅,每年按不超過投資合肥市企業項目實際分紅的2.5%給予獎勵。
  
  12.對投資區內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區財政按照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投資風險補助,每個投資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25萬元,對每家投資機構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50萬元。被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職工人數應在300人以下,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凈資產不超過2000萬元的科技型企業,一般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
  
  13.基金投資的外地企業遷入高新區,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政策且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際運營滿3年后,按企業實際到位資金的2‰給予基金管理團隊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完善配套政策
  
  14.設立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有實力的企業、大型金融機構等社會、民間資本投向高新區重點支持的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資金合作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股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具體按照《合肥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15.按照合肥市文件規定,明確有限合伙制基金納稅標準,采用“先分后稅”方式,對于執行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對于不執行事務的自然人合伙人所獲投資收益,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16.鼓勵孵化+融資模式支持雙創企業。對于由創業服務機構設立,專項投資于初創期、創新型企業和團隊的天使投資基金,經認定,合肥高新區政府引導基金最高可按20%的比例進行參股,單個孵化器出資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允許政府引導基金出現20%以下虧損;對投資初創期、創新型企業和團隊出現虧損的天使投資基金,經認定,區財政按照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投資風險補助,每個項目不超過25萬元,對每家機構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17.開辟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建立面向基金高端人才的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優先為入區工作的基金高端人才辦理落戶手續,協助推薦其配偶就業。其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享受開發區戶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區教育部門協調推薦到區內公辦學校就讀。
  
  三、附則
  
  18.本政策與區財政其他政策不重復享受,如與上級政策有重復的,按照從高但不重復原則享受。本政策由高新區財政局會同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
  
  19.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