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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
來源:未知 日期:2015-10-12 點擊:次
國辦發〔201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說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負面清單列明了不符合國民待遇等原則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統稱自貿試驗區)。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劃分為15個門類、50個條目、122項特別管理措施。其中特別管理措施包括具體行業措施和適用于所有行業的水平措施。
三、《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審慎、政府采購、補貼、特殊手續和稅收相關的特別管理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須按照《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進行安全審查。
四、《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指南,做好相關引導工作。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并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六、《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并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