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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bu)公告(gao)2015年第(di)24號
來源:未知 日期:2015-10-12 點擊: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及關于進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推進上述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稱“自貿區”)海運試點政策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外商可在自貿區設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其中,在上海自貿區可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廣東自貿區可設立港澳獨資企業。相關要求和辦理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在自貿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以經營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資股比放寬至51%;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經營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相關要求和辦理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三、經自貿區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自貿區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國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程序,并將審批結果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四、在自貿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其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中外合資、合作的雙方協商確定。
五、在自貿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或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國際海運貨物裝卸業務、國際海上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本公告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六、注冊在境內的中資航運公司可利用其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紅旗國際航行船舶,經營以自貿區開放港口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對外開放港口與自貿區開放港口之間的捎帶業務。從事上述業務時,應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相關備案辦理程序見附件。
七、中資航運公司不得擅自將經備案開展試點業務的船舶轉租他人。除依照本公告備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紅旗船舶,不得承運中國港口間的集裝箱貨物,包括不得承運在國內一港裝船、經國內另一港中轉出境,或者經國內一港中轉入境、在國內另一港卸船的外貿集裝箱貨物。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