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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高新院 vwcr.cn 日期:2023-01-12 點擊:次
一、修訂背景
為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管理,完善基層創新體系,提升農業科技創新能力,結合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管理實際,省科技廳修訂了《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冀科農規〔2021〕1號),形成了新的《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由“七章二十六條”修改為“六章二十四條”。修訂主要是對原《辦法》“第五章綜合評估”和“第六章支持政策”內容合并,對原《辦法》“第六章支持政策”條款內容進行了調整。
1.將原《辦法》帽頭修改為:“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與規范化管理,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打造現代農業創新發展引領區和示范區,增強科技對建設農業強省的戰略性支撐作用,全面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鄉村振興,依據《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制定本辦法。”
2.將原《辦法》“第六章支持政策”修改為:“第五章綜合評估第二十二條引導創新資源向園區集聚,同等條件下,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等優先在園區布局、向園區傾斜。加大對評估優秀、良好園區的支持力度,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園區申請建設國家農業科技園區,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申請建設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
3.將原《辦法》第七章修改為:“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冀科農規〔2021〕1號)同時廢止。”
三、《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園區建設管理原則、目標和《辦法》主要內容。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明確了省科技廳、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園區申報主體等的主要職責。
第三章,申報與審核。明確了園區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申報材料,以及園區論證與審核程序等。
第四章,建設與管理。明確了園區自身管理機構、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等園區建設管理各方的主要任務,園區建設方向、目標與內容,園區年度報告與統計監測,園區調整與退出程序等。
第五章,綜合評估。規定了園區評估周期、評估等次及相關支持政策,明確了不合格及無故不參加評估園區的處理規定。
第六章,附則。《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