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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工作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vwcr.cn 日期:2022-09-05 點擊:次
浙科發農〔2022〕33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農業科技創新載體是農業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學配置創新資源要素,增強發展內生動力,集聚農業高質量發展動能,有效提供源頭創新成果的創新空間體。農業領域的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技術創新中心以及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農業科技園區、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平臺載體均為不同形式農業科技創新載體。本通知所指農業科技創新載體主要是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和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兩大類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業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工作,強化績效導向,重塑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我廳組織對《浙江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修訂)》(浙科發農〔2017〕138號)、《浙江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農〔2017〕99號)進行了修訂。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省級農業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切實擔當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科學制定相應工作舉措,建立以問題為導向、實績論英雄的建設評價機制,把創建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和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作為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高質量發展共同富裕示范區的重要抓手,抓實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1.浙江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修訂)
2.浙江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修訂)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8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科技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加快我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推動農業科技園區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根據《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業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浙委辦發〔2021〕31號)和《浙江省科技創新發展“十四五”規劃》(浙政發〔2021〕17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浙江省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按照“政府引導、主體運作、地方為主、省級扶持”的建設思路,強化創新驅動引領,著力拓展創新資源集聚、成果展示轉化、高新產業培育和科技服務推廣四大功能,持續完善創新鏈、產業鏈、人才鏈、價值鏈、利益鏈五大鏈條,將園區打造成為全省農業創新驅動發展的先行區,為培育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奠定基礎。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農業科技園區的申報、評審、建設和管理等。
第二章創建要求
第四條突出地域特色。面向全省市、縣(市、區)基層,建設一批區域特色顯著、引導示范帶動作用強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園區建設要因地制宜,發揮區域特色產業優勢,突出主導產業發展,原則上一個園區主導產業不超過3個,使園區成為區域特色農業的聚集區。
第五條引導產業集聚。以“大農業”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拓展農業功能,推動一二三產全產業鏈布局。引導主導產業按照產品(或服務)供給鏈、產業鏈和需求鏈集中布局,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推動園區“整鏈條延伸、配套式發展”。園區要培育一批農業科技企業,使園區成為一二三產銜接聯動、涉農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的農業產業鏈聯動區。
第六條強化創新引領。充分引導創新要素集聚,推動園區創新引領發展。園區要有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或相應的技術支撐條件,有較好的研發基礎設施條件;具備一定數量的科技創新載體和科技型人才團隊,有相應的科技金融渠道和平臺,使園區成為輻射和帶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創新要素集聚區。
第七條推動成果示范。發揮園區對當地農業主導產業的引領示范作用,建立較完善的技術轉化服務體系,能夠承接技術成果的展示示范和轉移轉化,使園區成為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機械新模式集成轉化的重要載體和現代農業生產方式的重要示范基地。
第八條完善科技服務。積極服務科技強農、機械強農“雙強”行動,助力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完善園區培訓和科普功能,持續增強創業創新主體的科學素養和技術能力,不斷提升園區機械化和數字化水平。園區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特派員和創新創業服務機構,使園區成為高素質農民培訓,大學生、農民工及退伍軍人返鄉創業,農民增收致富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九條健全組織管理。園區應建有相對健全的組織管理體系,根據實際需要組建管理工作專班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工作。可視實際條件,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園區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以市場機制管理園區發展。園區要有相應的政策舉措,特別在產業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創業與投融資政策、財稅政策、技術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創新的舉措。
第十條明確四至范圍。要具有明確的地理界限和一定建設規模,園區核心區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畝,功能定位清晰,建設內容具體。
第三章申報評審
第十一條園區申報創建的主體原則上應為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實施的單位允許多樣化,適當向山區26縣傾斜。園區申報須填報《浙江省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制訂建設方案,經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行文上報,由設區市科技部門推薦并報省科技廳。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依據本辦法對申報創建園區開展評審工作。
(一)初審篩選。省科技廳依據創建要求和當年申報通知的有關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現場考察名單。
(二)現場考察。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對通過初審的園區進行現場考察,按“滿足條件”“基本滿足條件”和“不符合條件”予以評價,確定進入集中評審名單。
(三)集中評審。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對通過現場考察的園區進行集中評審。評審組根據答辯情況及申報材料,經質詢后現場打分。
(四)發文創建。省科技廳根據現場考察和集中評審評分情況,擇優確定創建園區名單,經審定后的擬創建園區名單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布。
第四章管理考評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省科技廳與園區創建單位、主管單位簽訂三方合同,確保如期實現園區建設目標。園區建設實行主體負責制,由園區創建單位依據評審通過的建設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年度報告。園區建設周期一般為三年,實行年度報告制,按年度將園區工作報告、園區年度調查表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工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的總體進展、主要成效、資金投入、經驗與問題和下年度工作重點等。
第十五條園區驗收。園區建設周期結束后,由省科技廳組織驗收。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和驗收不通過。全面完成建設任務,且經費使用合理合規的,可認定為通過。結果為不通過的,取消園區資格并向社會公布。不能按期參加驗收的園區,應由園區創建單位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由省科技廳批準。
第十六條績效評價。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由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結果為優秀的園區原則上比例不超過30%,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申報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結果為合格的,繼續保留園區資格;結果為不合格的園區,責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將取消省級農業科技園區資格并向社會公示(未完成驗收的園區暫不取消園區資格)。
第十七條重大事項變更。園區在運行過程中如發生創建主體、負責人、建設任務、園區建設終止或退出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及時提交變更申請,需經科技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
第十八條園區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園區建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支持和鼓勵地方政府先行先試,探索出一套有利于園區發展的政策體系,鼓勵對省級財政建設經費進行配套,通過政策杠桿撬動園區引領帶動所在地惠農富民,成為縣域科技創新高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實施。原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修訂)》(浙科發農〔2017〕138號)同時廢止。
附件2
浙江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業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浙委辦發〔2021〕31號)和《浙江省科技創新發展“十四五”規劃》(浙政發〔2021〕17號)精神,進一步提升企業原始創新能力、培育壯大農業科技型企業、提升農業產業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市場需求、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合力推進”原則,圍繞農業主導產業和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通過研究院建設,著力培育和創建一批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農業企業技術研發機構,推進產業鏈與創新鏈的深度融合,做大做強農業企業。其主要任務:
(一)引領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下簡稱“研究院”)應把突破關鍵技術瓶頸、補強創新短板、促進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作為重要目標,通過開展科技攻關,提升農業產業創新能力,并積極參與或承擔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起草制定工作,推動行業共同進步。
(二)做大做強農業科技型企業。通過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開發,不斷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推動傳統農業企業轉型升級,提升涉農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真正使農業科技型企業發揮創新的主體作用。
(三)集聚高端創新資源。通過研究院建設,引導高層次人才、團隊、平臺等各類創新要素向農業科技企業集聚,有效聚焦重點、集成資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農業科技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
第三條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將以大農業產業企業為支持方向,以延伸做強農業全產業鏈為目標,重點支持以下領域技術創新及產業化:
(一)現代種業
(二)十大農業主導產業
(三)現代農業生態產業
(四)智能農機裝備和新一代工廠化農業
(五)營養健康食品開發與冷鏈物流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
(七)農業生物產業
(八)數字農業
第二章申報評審
第四條堅持企業自愿申報原則,由企業負責填報《浙江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建設申報書》《浙江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申報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的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重點支持領域的農業科技產品研發和產業化。
(二)擁有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研發機構,包括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農業企業科技研發中心、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省級創新載體。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創建。
(三)上一年度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開發費用達到800萬元以上,專職研發人員30人以上,相對集中研發場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設備原值總額500萬元以上,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在其申報領域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1項以上。
(四)企業內外部創新資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穩定運行的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及運行機制等。
(五)尚未獲得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支持。
(六)近3年內無環境、安全、知識產權和稅務等違法行為。
第五條申報材料經企業所在縣(市、區)、地市科技部門逐級審核推薦,由設區市科技部門匯總后上報省科技廳。
第六條省科技廳依據研究院申報條件等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會議評審,擇優提出擬支持創建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的主辦企業名單。
第七條經審定后擬創建的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名單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布。
第三章建設
第八條省科技廳依據審核通過的建設方案,與研究院主辦企業及其所在市、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簽訂建設任務書。
第九條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主辦企業及所在縣(市、區)政府部門承擔研究院的主體建設責任。
第十條主辦企業應按照創建要求,強化組織與制度建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產學研用合作,鼓勵參加社會公平競爭,申報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1項,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研發戰略性、標志性成果。
第十一條主辦企業所在縣(市、區)政府部門應加強對研究院建設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強化過程跟蹤監督,強化績效導向,統籌資源予以支持,力爭通過三年建設,推動研究院在聚集創新資源、產業技術攻克和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第四章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加強對研究院建設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加強對研究院及主辦企業發展的信息統計、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等。
第十三條研究院建設期一般為3年,實行年度報告制。建設期內,按年度報送研究院建設工作總結報告,包括建設總體進展、主要成效、經費投入、存在問題及下步工作重點等。
建設期滿后,由省科技廳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區分為“驗收通過”和“驗收不通過”。全面完成建設任務,且經費使用合理合規的,認定為“驗收通過”。
第十四條研究院建設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定期由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研究院比例不超過30%;結果“合格”的,繼續保留研究院資格;結果“不合格”的,責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研究院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建設期內,對發生環境、安全、知識產權、稅務等方面違法行為的企業,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研究院在運行過程中如發生創建主體、負責人、建設任務、建設終止或退出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及時提交變更申請,需經科技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
第十六條建立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誠信管理制度。
申報企業應對申報材料中的指標、數據及佐證材料的科學性和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由于材料弄虛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情節嚴重的,在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并記入省科研誠信行為數據庫,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所在市、縣(市、區)科技部門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如一年內有2個及以上相關責任主體被納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將采取減少限額申報指標或限制申報等方式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原管理辦法《浙江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農〔2017〕99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2022年8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