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高新院 vwcr.cn 日期:2023-10-18 點擊:次
呼和浩特市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農業農村部等八部委聯合頒布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內農牧規廳〔2022〕3號),為推動我市優勢特色農牧業產業集群建設,提升農牧業產業化發展水平,進一步規范呼和浩特市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強化龍頭企業與農牧民利益聯結機制,增強輻射帶動能力,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呼和浩特市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銷售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與農牧戶建立利益聯結,使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企業規模、經營指標和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農牧業企業。
第三條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強化農牧主管部門職能,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引進動態競爭淘汰機制。
第四條凡申報或已獲準認定為龍頭企業的農牧業企業,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企業組織形式。在呼和浩特市境內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2年以上,依法設立的以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產品。企業中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3.農畜產品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1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1000萬元以上。
4.以規模化種植為主業的企業(含社會化服務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500萬元以上。
5.以規模化養殖為主業的企業(含社會化服務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700萬元以上。
6.農畜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達到1.5億元以上,入住商戶200戶以上或帶動農牧民就業人數500人以上。
7.農畜產品電子商務企業規模。年交易規模達到5000萬元以上。
8.休閑農牧業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1000萬元,固定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600萬元以上,具有配套餐飲、娛樂、游玩、體驗等場所,帶動農牧民就業人數30人以上。
9.農牧業種業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500萬元以上;獲得自治區級科學技術獎勵1項以上,或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通過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畜禽遺傳資源鑒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飼用草品種審定等1項以上。
10.傳統奶制品生產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600萬元以上。
11.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原則上應低于70%。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應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并需提供申報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征信報告。
12.企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牽頭組建“龍頭企業+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戶”等模式的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通過股份合作、訂單合同、價格保護、服務協作、流轉聘用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帶動農牧戶300戶以上或帶動農牧戶500戶以上。對農村常駐人口較少的地方適當放寬指標要求。
13.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先進水平,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納入自治區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臺監管,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并需提供申報當年度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信息。
第六條申報龍頭企業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11、13款要求。農畜產品加工、流通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3、12款要求。規模化種植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4、12款要求。規模化養殖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5、12款要求。農畜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6款要求。農畜產品電子商務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7、12款要求。休閑農牧業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8款要求。農牧業種業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9、12款要求。傳統奶制品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10、12款要求。
第七條對申報前2年銷售收入增長超過30%以上,或與農牧戶建立穩定農畜產品產銷關系帶動農牧戶1000戶以上的農牧業企業在龍頭企業監測和認定中適當放寬1項指標要求。對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并捐款捐物100萬元以上的農牧業企業在龍頭企業監測和認定中適當放寬2項指標要求。對屬于我市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產業集群建設項目重點培育產業類別的企業,在龍頭企業監測和認定中適當放寬2項指標要求。對使用農畜產品地理標志、主導農畜產品注冊國際商標、獲得國際認證認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牧業企業在龍頭企業認定中優先支持。對組建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或創建農牧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的農牧業企業在龍頭企業認定中優先支持。對參加過職業農民培訓或頭雁計劃的企業優先認定。對污染源全面達標、發展優質產能,對環境綜合整治、城鄉污染治理、及環保產業等建設項目有突出貢獻的農牧業企業在龍頭企業認定中優先支持。發生重大社會經濟發展波動及突發事件時,龍頭企業監測和認定指標可根據情況做出適當調整。
第八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如實提供企業經營基本情況,填報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并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明確的標準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提供電子版掃描材料。
1.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定,提供前2個年度的審計報告。
2.企業需提供資信情況證明(企業資信情況可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自助打印或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3.企業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證明由旗縣農牧主管部門開具。
4.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前2個年度納稅情況證明(或由電子稅務局自助打印企業納稅情況)。
5.企業產品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情況須由所在農牧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6.企業需提供申報當年度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信息證明。
7.企業對申報材料出具的真實性、合法性承諾書,對材料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自愿向所在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綜合考察,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核和實地查看并充分征求本旗縣區相關部門及有關金融機構對申報企業的意見。
3.旗縣農牧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以正式文件將符合標準的企業向市農牧局推薦上報。
第三章認定
第十條龍頭企業評審認定工作由市農牧局牽頭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評審和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每2年認定一批龍頭企業,在評審認定工作開展期間,組織評審工作組,對旗縣區推薦申報的企業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二條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1.市農牧局按照本辦法下發工作通知,協調相關成員單位組織開展認定工作,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申報工作。
2.市農牧局依據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推薦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明確的標準和條件,提出初審意見。
3.市農牧局組成重點龍頭企業評審核查工作組,赴申報企業實地審核,根據核查情況和企業申報材料,按照認定標準和條件,提出認定建議。
4.市農牧局根據認定建議,提出擬認定建議名單,提交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單位聯席會議審核。
5.經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單位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并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通過市農牧局黨組會審議后,成員單位聯合發文認定為呼和浩特市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第十三條經認定公布的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上述經營類型為主業,可享受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運行監測
第十四條依據認定標準進行龍頭企業監測,按照“屬地負責、動態監管”原則,建立動態監測管理機制,各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要實時掌握龍頭企業運行情況,對運行不良且多項指標不達標的企業,及時報送市農牧局,經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單位聯席會議審定后退出,做到龍頭企業有進有出,適量增補。
第十五條建立龍頭企業常態化監測管理制度,每2年開展1次常態化監測評估。龍頭企業按時如實上報企業生產經營前2個年度經濟運行情況表,并附資產效益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要對企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采取定期統計、情況調度、實地考察、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市場銷售、帶農增收等方面情況,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監測評估的具體辦法:
1.企業報送材料。龍頭企業按照市農牧局通知要求,報送企業年度經濟運行情況表,作為年度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被監測企業還需報送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企業納稅情況證明、企業帶動農牧戶利益聯結情況證明和品牌建設情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信息名錄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信息證明,龍頭企業的真實性、合法性承諾書等材料,并同時報送電子版掃描件。
2.材料匯總審查。各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對龍頭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查核查后,正式行文報市農牧局。
3.市農牧局審核、實地核查、聯席會議審核、公示、農牧局黨組會審定等程序按照認定程序執行。
第十八條監測合格的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在“呼和浩特市農牧局門戶網站”發布監測合格和認定的龍頭企業名單,提供在線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龍頭企業及申報認定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對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生產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龍頭企業要及時上報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等監測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上報監測材料的企業視情給予警告整改,對拒絕上報監測材料或不接受實地審核的企業取消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牧局審核確認,并將企業更名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農牧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修訂)》(呼農牧字〔2018〕512號)同時廢止。
來源:呼和浩特市農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