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和場地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vwcr.cn 日期:2024-01-18 點擊:次
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和場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要求,引導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柳州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創新型區域建設,結合柳州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符合孵化條件,經批準與柳州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簽訂孵化協議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孵化器場地是指柳州高新區范圍內具備科技創新及支撐服務功能的場地,包括但不限于官塘企業研發中心1、2號樓,官塘A區1-4棟標準廠房,高新一路科技一條街1、2號樓,高新一路A-D棟標準廠房、新城智埠9-25層和東風柳汽研發樓A-6、7層等。
第二章在孵企業的申請和管理
第四條申請入駐柳州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成為在孵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內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第五條在孵企業申請程序:
(一)企業向創業中心提出申請;
(二)創業中心負責組織對企業申請進行評審;
(三)對評審通過的企業,由創業中心與企業簽訂孵化協議并辦理入駐手續(見附件1);其他未通過的企業,由創業中心回復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申請入孵的企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柳州高新區孵化器在孵企業申請表》(見附件2);
(二)《企業商業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見附件3);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市場主體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復印件;已成立公司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已成立公司的,根據成立時限提供企業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六)從事國家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或特殊行業,申請時須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證明和有關測試報告;
(七)其他能證明企業創新性的材料。
第七條在孵企業孵化期限
孵化期限自企業與創業中心簽訂的孵化協議生效之日起算,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在孵企業的畢業及肄業
(一)在孵企業在孵化期內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二)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在孵企業稱為肄業企業,孵化期滿后終止孵化,企業退出孵化器。
第九條在孵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依規經營,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二)遵守孵化器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簽訂的協議條款約定;
(三)按時如實地向孵化器報送各類材料、報表和數據等;
(四)遵守孵化器場地的各項管理要求,按時繳納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維護孵化場地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章孵化器場地租賃管理
第十條孵化器場地租賃主體為場地業主或其委托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場地租賃合同簽訂、租金收取,聘請物業公司對場地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
在孵企業與場地業主或其委托管理單位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原則上一年一簽。如因特殊情況須簽訂一年以上租賃合同時,須經創業中心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后報柳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場地租金
孵化器場地租金價格根據市場變化可以適當進行調整,價格調整必須經過柳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同意。(見附件4)
第十三條租賃程序
場地業主或其委托管理單位根據批示同意的《柳州高新區孵化器在孵企業申請表》,辦理各項租賃手續。
第十四條續租程序
(一)企業在租賃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向創業中心申請續租申請;
(二)創業中心負責根據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的在孵企業條件、義務和責任,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發展趨勢及租金繳納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續租評審,評審通過后報柳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審批;
(三)評審通過后,場地業主或其委托管理單位根據經批示同意的《柳州高新區孵化場地續租審批表》(見附件5)辦理續租手續(見附件6);評審不通過的企業,租賃期滿自行解除孵化協議,企業退出孵化器;
(四)通過續租評審但超過孵化期的企業經柳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批準,可以與場地業主或其委托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協議;
(五)未通過續租評審的企業,如需繼續租賃孵化器場地,經柳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批準,可以與場地業主或其委托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協議,不再享受在孵企業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申請續租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柳州高新區孵化場地續租審批表》;
(二)上一租賃年度企業創新情況證明材料;
(三)上一租賃年度納稅情況證明材料。
第四章企業分類
第十六條根據柳州高新區的主要發展產業類型,結合企業科技創新情況和納稅情況,將孵化場地內的優質企業分為A、B、C、D四類。
(一)A類企業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經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
2.經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級院士工作站;
3.經認定有效期內的自治區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
4.經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5.經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
6.經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7.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及以上(完成單位排前五)的企業;
8.經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9.企業年度對新區財政貢獻100萬元以上。
(二)B類企業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經認定有效期內的自治區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創新聯合體;
2.經認定有效期內的自治區級院士工作站;
3.經認定有效期內的自治區級瞪羚企業;
4.經認定有效期內的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5.經認定有效期內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6.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三等獎及以上(完成單位排前五)的企業;
7.企業年度對新區財政貢獻50萬元以上。
(三)C類企業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經認定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2.經認定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且年新增2個以上知識產權;
3.經認定有效期內的規模以上科技服務業企業;
4.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及以上(完成單位排前三)的企業;
5.企業年度對新區財政貢獻30萬元以上。
(四)D類企業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經認定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經認定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
3.年度完成1個以上自治區級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的;
4.經認定有效期內的自治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5.企業年度對新區財政貢獻額10萬元以上。
第五章優惠扶持
第十七條孵化器內企業可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1000平方米以內場地的租金和物業費扶持。
(一)A類企業按照年度實際繳納租金及物業費金額的100%進行扶持;
(二)B類企業按照年度實際繳納租金及物業費金額的80%進行扶持;
(三)C類企業按照年度實際繳納租金及物業費金額的50%進行扶持;
(四)D類企業按照年度實際繳納租金及物業費金額的30%進行扶持。
第十八條科技企業除孵化器場地租金和物業費扶持外,還可享受柳州高新區其他優惠扶持。
第十九條企業辦理場地租金和物業費扶持申請時,須向柳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提交扶持申請報告(見附件7),創業中心會同科技和大數據發展局、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柳東分局等對企業科技創新、納稅等情況予以核實、確定企業類型,符合扶持條件的報柳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扶持按照“從優不重復”、年度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當年企業對新區財政貢獻總額原則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柳東新區創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柳東新區(柳州高新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和場地管理辦法》(柳東規〔2023〕5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入駐流程圖
2.柳州高新區孵化器在孵企業申請表
3.企業商業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4.孵化器場地租金標準表
5.柳州高新區孵化場地續租審批表
6.續租流程圖
7.孵化器租金和物業費扶持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