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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聯網產業協會章程

來源:高新院 vwcr.cn 日期:2024-07-01 點擊:

重慶市物聯網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重慶市物聯網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QIOTA)。

 第二條 重慶市物聯網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重慶市從事物聯網技術研發、產品設計、生產制造、系統集成、應用推廣、產業促進、教學、服務等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本著共創市場、共享成果、共同發展的理念,自愿組成,依法成立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團結并依靠行業的集體力量,進一步增進物聯網產業領域廣大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溝通聯系,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各成員單位在物聯網關鍵技術、應用、標準等方面的更緊密合作;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協助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實施有關物聯網產業發展的工作和計劃;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普及物聯網技術知識,促進形成良好發展氛圍,推動我市物聯網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重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日常辦公地點在重慶市南岸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搭建交流、合作、創新的開放平臺,聯合會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家,開展物聯網相關技術標準制定、關鍵和前瞻性技術研究、示范項目實施、合適商業模式探索等工作,實現技術、知識的積累、共享和溢出;

 (二)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重慶市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情況的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分析工作,為產業、技術以及各成員單位經營、發展提供必要決策依據;

(三)研究推動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的前瞻性、戰略性問題,參與制定重慶市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專項政策,提出推動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貫徹實施;

 (四)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重慶市物聯網產業示范應用工程項目、物聯網產業示范基地以及重大創新技術和產品的推薦和相關評價工作;

(五)聯合成員單位,共同申報、承擔、參與國家、地方重大科技、產業項目;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內外研究機構、社團組織和標準化組織的聯系與交往,組織成員單位考察學習國內外先進經驗,及時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物聯網產業相關動態信息等;

 (七)開展人才引進、培養服務相關工作,促進成員單位聯合培養創新人才,為產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九)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十)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咨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一)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和履行本會會員或相應職務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物聯網產業運營、研發、設計、制造、零部件供應、檢測、標準制定、服務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

 凡具備上述條件的重慶市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和按期繳納會費意愿的,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本會邀請、自愿申請或由會員及相關單位推薦;

(二)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本會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后向理事會報備,并予以公示;

(四)公示無異議,由本會秘書處發出正式入會通知和會員牌匾。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支持并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未經理事會討論授權,任何會員不得擅自以本會名義舉辦各項活動、收取各種費用;

(七)完成本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終止

 (一)本會會員可自愿退出,并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三)會員因重大違法違紀被取消經營許可,則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形式: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本會設立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

 (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并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單位派出代表參加出席。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單位、負責人產生辦法;

(三)制定和修訂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2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監事單位,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單位代表組成。理事會總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單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四)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五)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單位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單位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或由本會會長根據需要召集。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屆期一致,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總數不超過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外,還有下列職權:

(一)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三)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可視需要隨時開會研究決定本會工作重大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一般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特殊時可由副會長或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協議;

(四)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會長,并于該會長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協助會長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受會長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八)受會長委托代表本會處理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是本會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協調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確定產生,其任期與理事屆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范性全稱,并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本會堅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審議表決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0.5萬元;

(四)會員每年繳納會費0.2萬元。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建立會計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與會計分別由不同人擔任。由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收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由監事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本會進行各種財務審計或資產核算。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依照《社會組織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與本會建立勞動關系的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辦理各種社團保險。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進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并;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第六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2年2月25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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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聯網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重慶市物聯網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QIOTA)。

 第二條 重慶市物聯網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重慶市從事物聯網技術研發、產品設計、生產制造、系統集成、應用推廣、產業促進、教學、服務等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本著共創市場、共享成果、共同發展的理念,自愿組成,依法成立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團結并依靠行業的集體力量,進一步增進物聯網產業領域廣大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溝通聯系,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各成員單位在物聯網關鍵技術、應用、標準等方面的更緊密合作;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協助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實施有關物聯網產業發展的工作和計劃;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普及物聯網技術知識,促進形成良好發展氛圍,推動我市物聯網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重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日常辦公地點在重慶市南岸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搭建交流、合作、創新的開放平臺,聯合會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家,開展物聯網相關技術標準制定、關鍵和前瞻性技術研究、示范項目實施、合適商業模式探索等工作,實現技術、知識的積累、共享和溢出;

 (二)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重慶市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情況的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分析工作,為產業、技術以及各成員單位經營、發展提供必要決策依據;

(三)研究推動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的前瞻性、戰略性問題,參與制定重慶市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專項政策,提出推動物聯網及相關產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貫徹實施;

 (四)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重慶市物聯網產業示范應用工程項目、物聯網產業示范基地以及重大創新技術和產品的推薦和相關評價工作;

(五)聯合成員單位,共同申報、承擔、參與國家、地方重大科技、產業項目;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內外研究機構、社團組織和標準化組織的聯系與交往,組織成員單位考察學習國內外先進經驗,及時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物聯網產業相關動態信息等;

 (七)開展人才引進、培養服務相關工作,促進成員單位聯合培養創新人才,為產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九)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十)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咨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一)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和履行本會會員或相應職務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物聯網產業運營、研發、設計、制造、零部件供應、檢測、標準制定、服務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

 凡具備上述條件的重慶市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和按期繳納會費意愿的,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本會邀請、自愿申請或由會員及相關單位推薦;

(二)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本會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后向理事會報備,并予以公示;

(四)公示無異議,由本會秘書處發出正式入會通知和會員牌匾。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支持并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未經理事會討論授權,任何會員不得擅自以本會名義舉辦各項活動、收取各種費用;

(七)完成本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終止

 (一)本會會員可自愿退出,并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三)會員因重大違法違紀被取消經營許可,則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形式: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本會設立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

 (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并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單位派出代表參加出席。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單位、負責人產生辦法;

(三)制定和修訂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2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監事單位,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單位代表組成。理事會總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單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四)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五)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單位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單位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或由本會會長根據需要召集。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屆期一致,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總數不超過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外,還有下列職權:

(一)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三)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可視需要隨時開會研究決定本會工作重大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一般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特殊時可由副會長或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協議;

(四)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會長,并于該會長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協助會長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受會長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八)受會長委托代表本會處理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是本會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協調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確定產生,其任期與理事屆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范性全稱,并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本會堅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審議表決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0.5萬元;

(四)會員每年繳納會費0.2萬元。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建立會計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與會計分別由不同人擔任。由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收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由監事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本會進行各種財務審計或資產核算。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依照《社會組織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與本會建立勞動關系的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辦理各種社團保險。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進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并;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第六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2年2月25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