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來源:高新院 vwcr.cn 日期:2023-09-05 點擊:次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規字〔2023〕4號,以下簡稱本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新型儲能等能源電子企業或機構(氫儲能及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新型儲能”企業或機構,應符合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廣東省新型儲能產業統計口徑”,并由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列入黃埔區新型儲能企業(項目)庫;“能源電子”企業或機構,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列入黃埔區能源電子企業(項目)庫。
第二章重大項目引進獎
第四條鼓勵引進對全區新型儲能等能源電子產業發展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對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優質產業化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1億元。
第五條申請重大項目引進獎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措施實施后在本區新注冊設立的新型儲能、能源電子重大產業項目企業,以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日期為準;或是在本措施實施前已注冊的企業,在本措施實施后在本區新建立的項目,以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立項備案登記日期為準。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
(三)在區企業籌建服務主管部門認可的項目投資協議、項目備案、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約定時間內完成竣工及投產。
(四)項目建設性質為新建項目。項目建設性質為其他類別的(如擴建、改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其他建設性質,以項目立項備案證為準),不予補貼。
第六條本章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稅計算,按新企業工商注冊之日起或新項目在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立項備案登記之日起開始核算,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購置的新生產設備款,不包含購置土地、廠房、舊設備款和作為單位流動資金的投資等。
(三)享受本獎勵的項目,實際投產時間應在本措施有效期內。
(四)按約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從區政府、管委會正式交地之日(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起計算,至取得《建設工程竣工前質量檢查情況通知書》之日止,建設時間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內(企業在建設過程中,因政府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時間予以相應扣除)。
(五)投試產驗收,是指重大產業項目完成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基建竣工驗收備案、企業廠區道路排水排污設施驗收備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竣工驗收備查等專項驗收后,由區企業籌建服務主管部門發放《投試產驗收情況告知函》。
(六)實際投產時間,是指企業項目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計算(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按照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之日起計算),至完成相關驗收取得《投試產驗收情況告知函》之日止實際所用的時間。
(七)約定投產時間,是指企業項目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約定的投產起止時間。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兩年內投產運營但沒有規定具體投產日期的,認定日期為企業項目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按照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之日起計算)屆滿兩年的日期。
(八)在約定時間內投產,是指企業項目實際投產時間少于或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投產時間。
第三章優質項目入駐獎
第七條對在本措施有效期內落戶本區,在本區租用辦公用房、廠房且自用的新型儲能、能源電子產業優質企業,當年產值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按當年實際發生租金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補貼期最多三年,且應在辦法有效期內。該款補貼為后補助,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能源電子企業的實質審核,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新型儲能企業的實質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租金補貼:
(一)本措施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企業設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二)租金補貼期為企業實際發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期屆滿之日,補貼的租金需在補貼期內產生。
(三)在政策有效期內入統:入統指達到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納入本區統計部門統計,實現年度入統或月度入統。
(四)企業申請補貼的年度實現年產值5000萬元以上,產值數據以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值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章扶持范圍。
(六)對申請租賃辦公用房、廠房補貼的企業,租賃時間范圍以經屬地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備案或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扶持當年的補貼期為本措施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扶持當年的次年。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具體面積以經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面積(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為準。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各資金發放部門負責實地核查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第四章合作協同示范獎
第九條支持能源電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重點建設項目、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協同開發多元化應用場景或定制化應用場景,促進“光儲端信”深度融合和創新應用,構建產業協同共興的高質量發展生態圈。政策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10個示范應用項目,單個項目最高給予20萬元扶持。
第十條申請合作協同示范獎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合作協同示范獎的企業,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申請企業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扶持,單個項目每年最高給予20萬元扶持。
(二)自籌資金包括申請企業在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所申請技術產品開發和創新應用,主要包括適應能源電子需求的電力電子、柔性電子、傳感物聯、智慧能源信息系統及有關的先進計算、工業軟件、傳輸通信、工業機器人等適配性技術及產品。技術產品為已實現商業化具有商業版本號,研發階段產品、試驗產品、僅限企業內部使用的不在申請范圍。
(四)所申請產品需具有2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自主知識產權取得日期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
(五)所申請產品需圍繞能源電子領域的關鍵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應用,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完成不少于3個客觀可行且量化的具體指標。完成指標將作為申請扶持的具體依據,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指標、產品在應用實施期間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
(六)同一法人代表企業及有直接控股關系的相關企業之間開發制定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七)同一個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每年僅可申請一次扶持。
第五章信息技術創新獎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開展面向新能源領域的關鍵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應用,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政策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10個先進計算、工業軟件、智能集成、智慧運維系統等產品,單個產品每年最高給予20萬元扶持。
第十二條對申請信息技術創新獎的企業,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信息技術創新獎的企業,單個產品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申請企業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扶持。
(二)自籌資金包括申請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所申請產品為已實現商業化的先進計算、工業軟件、智能集成、智慧運維系統等產品,具有商業版本號,研發階段產品、試驗產品、僅限企業內部使用的產品不在申請產品范圍。
(四)所申請產品需具有2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自主知識產權取得日期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
(五)所申請產品需圍繞面向新能源領域的關鍵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應用,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完成不少于3個客觀可行且量化的具體指標。完成指標將作為申請扶持的具體依據,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指標、產品在實施期間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
(六)同一個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每一年僅可申請一次扶持。
第六章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
第十三條支持新建或改擴建等方式,打造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的新型儲能特色產業園區。政策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3個新型儲能示范園區,每家最高給予50萬元運營扶持。
第十四條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園區管理運營機構。
(二)園區主導產業為新型儲能產業。
(三)園區土地權屬清晰,四至范圍明確,定向為新型儲能企業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
(四)園區具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專職運營人員不少于10人,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建設、運營和管理,建立規范的管理機制和財務制度,形成涵蓋招商推廣、企業服務、物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化運營管理體系。
(五)園區已引入新型儲能企業總計不少于5家。
第十五條申報及認定程序
新型儲能示范園區申報和認定以“自愿申報、引領示范”為準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一)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聯合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布申報通知,組織開展申報工作。
(二)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單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或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區發展改革部門聯合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形成評審意見,通過審議后,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間若有異議的,需在公示期內實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或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理由不成立的,由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認定為“新型儲能示范園區”。
第七章新產品認證補貼
第十六條對政策有效期內在本地制造的新型儲能新產品、新應用取得歐盟、美國、日韓等各類市場準入權威認證的,經認定,按當年實際發生委托認證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期最多三年,補貼期在辦法有效期內,合計最高補貼300萬元。
第十七條本章補貼為后補助,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產品須為首次申請海外準入認證,取得認證的日期須在政策有效期內,認證日期以認證證書頒發日期為準。證書變更、換證、擴項等情況不屬于本章補貼范圍。
第十八條本章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本地制造的新型儲能新產品、新應用:指認證證書、認證申請資料、認證審核資料等相關佐證材料中產品實際生產地址為本區的新型儲能新產品、新應用,生產地址不在本區范圍內的,不屬于補貼范圍。
(二)取得歐盟、美國、日韓等各類市場準入權威認證:指由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德國萊茵(TUV)、天祥(ITS)、德凱(DEKRA)等權威認證機構頒發的歐盟、美國、日韓等海外市場產品準入認證,包括UL認證、CE認證、各國并網證書等。
第八章推廣應用獎
第十九條對政策有效期內在本區范圍內實現并網且裝機容量達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電站,自并網投運次月起按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元/千瓦時扶持,補貼期最多2年,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
第二十條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運維等環節應符合國家、省、市、區關于儲能行業標準和相關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本章補貼為后補助,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申請本章扶持的企業需提供項目建設合同和備案文件、并網驗收意見、建設所需的儲能電池等零部件采購合同、新型儲能電站放電量數據等相關佐證材料。
第九章重點項目扶持
第二十二條對產業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行業影響力高的重點項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對于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投資協議的企業或機構,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或機構只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二十四條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細則扶持范疇。享受本細則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經營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申請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各兌現部門將對申請結果進行公示。如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發現,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對申請單位情況予以公示并通報全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獎勵或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按區政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區政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兌現優質項目入駐獎(新型儲能企業)、新產品認證補貼(新型儲能企業)、推廣應用獎;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優質項目入駐獎(能源電子企業)、合作協同示范獎、信息技術創新獎、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新產品認證補貼(能源電子企業);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相關補貼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聯合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兌現;重大項目引進獎由各項目引進單位負責兌現。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區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涉及的產值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為準。
產值計算方式:當年生產的成品實物量×當年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單價(不含應交增值稅)+當年對外加工費收入(不含應交增值稅)+(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價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價值)。
(一)對外加工費收入:如企業未承接對外加工業務,此項可記為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會計產品成本核算中不計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項可記為0。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所涉及的產值等相關數據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本細則所涉及的產值、同比增長率等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所指貨幣均為人民幣,“以上”、“不超過”“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各招商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并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