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色產業園建設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vwcr.cn 日期:2023-08-10 點擊:次
京科發〔2023〕9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色產業園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10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8月2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色產業園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統籌發展規劃(2020年-2035年)》(中示區組發〔2020〕1號)《“十四五”時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建設規劃》(中示區組發〔2021〕1號)等文件精神,加強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特色產業園(以下簡稱特色園)建設,更好支撐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特色園是指在一定空間范圍內,以集聚產業創新資源、提升產業創新效率、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為核心功能的新型產業載體。特色園應在符合所在中關村示范區分園產業定位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通過新建和綜合提升等方式充分釋放產業發展空間,提升空間綜合利用水平,聚集符合產業方向的創新資源,促進產業集群發展。
第三條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中關村示范區特色園的建設管理工作。中關村示范區各分園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區域特色園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特色園的申報、管理、支持、服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統籌布局、聚焦重點、協同聯動、動態管理,市區合力打造一批高品質特色園。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特色園應符合以下條件:
1.空間規模:土地或空間資源應依法取得、產權清晰,四至范圍明確,原則上規劃建設面積或規劃占地面積不低于10萬平方米。園區物理空間應符合產業發展要求,能夠滿足處于初創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的空間需求。
2.運營管理:運營主體原則上應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管理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健全,專職運營團隊具備特色產業或相關領域的創新創業、投融資、運營管理等經驗,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管理、運營和服務工作。
3.產業發展:符合所在中關村示范區分園主導產業定位,重點聚焦1-2個細分優勢領域。特色產業領域營收規模(產值)占園區總收入(產值)70%以上。至少擁有1家特色產業領域的龍頭骨干企業。新建成3年內的園區及位于生態涵養區的園區特色產業營收規模(產值)占園區總收入(產值)比重可適當放寬。
4.專業服務:建有專業服務平臺,具備為園區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概念驗證、中試、檢驗檢測以及知識產權、技術交易、產業鏈供應鏈對接、科技金融等服務的能力。
5.公共配套:水、電、氣、網等基礎設施完善,消防、環保、安全生產等符合相關規定,共享展廳、路演廳、高品質公共交流空間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完備。
第三章申報流程
第六條特色園每年評定一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年度發布特色園申報工作通知。
2.園區運營主體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中關村示范區分園管理機構提交申報材料和相關支撐文件。
3.各分園管理機構審核申報材料并出具初審意見,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進行推薦。
4.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對分園管理機構推薦的特色園進行審核和實地考察。
5.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審核和實地考察意見,提出擬評定特色園名單,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園區,納入中關村示范區特色園體系。特色園自納入體系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重新申報。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七條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安排資金,支持特色園完善軟硬件設施、條件,加強共享實驗室、中試生產線等開放式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對外提供技術研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服務。支持特色園開展存量空間改造,開發利用閑置、低效空間資源,提升園區產業承載能力。支持和引導重點企業、重大項目、優質創新資源在園區落地發展。
第八條特色園所在中關村示范區分園要協調加強園區內部及周邊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配套,做好特色園周邊環境整治,加大對特色園在金融、人才、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動政務服務等事項進園區,支持特色園承接更多的涉企服務事項。
第九條鼓勵市級國資平臺公司在各區布局建設特色園,與各區探索建立新型政企關系,通過品牌輸出、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特色園建設運營,在人員聘用、薪酬制定、經營管理、投資決策等方面賦予特色園運營管理單位更大的自主權。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條特色園每季度要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送園區建設發展信息,內容包括園區重大活動、重大項目進展、企業重要成果等。
第十一條特色園每年3月底前要向分園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等數據,分園管理機構審核后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
第十二條特色園出現運營管理單位、場地面積、業務方向等重大事項變更時,應及時向分園管理機構書面報告,分園管理機構核實后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經審核不符合特色園條件的,不再納入中關村示范區特色園體系。
第十三條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每年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特色園開展綜合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園區創新創業、產值規模、企業培育、建設運營、綜合效益等。綜合評價不合格的特色園需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再納入中關村示范區特色園體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色產業園管理辦法(試行)》(中科園發〔2020〕25號)廢止。